个人破产制度即将试点!欠债还要还吗?

会成逃债工具吗?

最近,关于个人破产制度下半年将试点的新闻引发全民高度关注,争议如沸如羹。有人为之叫好,认为在个人创业如火如荼、民营经济占据半壁江山的社会环境下,建立配套的个人破产制度非常有必要,可以藉此完善破产法,赋予了创业失败、债台高筑的个人创业者东山再起的机会。也有人对此忧心仲仲:个人申请破产是否意味着欠的钱不用再还了?一些恶意欠款的“老赖”是否会借此逃过债务?

 

何谓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意味着什么?个人申请破产是否真意味着欠的钱不用再还了?一些恶意欠款的“老赖”是否会借此逃过债务?

 

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也就是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布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通过和解程序、债务清理计划等进行债务调整与清偿,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其未能清偿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予以豁免的法律制度。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因创业失败而背负巨额债务,家庭破裂,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创业者,也看到因无力偿还校园贷、高利贷,遭遇暴力催收走上绝路的悲剧事件。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补齐市场经济体制的短板问题,具有塑造企业家精神、促进创新创业、打击民间高利借贷等现实意义。

 

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总裁方颂表示,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 我国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可以使“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有重新再来的机会,具有塑造企业家精神、促进创新创业、打击民间高利借贷等现实意义。但同时也要平衡好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建立起配套的监管措施、合理的退出安排及有效的约束机制,以更为合理的制度保障债务人和债权人在一个更好的信用和制度环境下从事经济活动。如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个人破产后承担债务的边界问题,方颂建议制度要明确破产人承担债务的年限和限制消费等相应约束机制的边界。

 

目前,不少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英国的个人破产法将个人破产中的责任分为完全免除、有条件免除和绝对不免除三类,目的在于促进债务人的诚信破产,进而实现将债权人和债务人从传统的经济纠纷中解脱。香港的《破产条例》规定,在日常生活中,破产人除保留必要的日常生活开支外,其他全部收入均应交付给受托人用于偿还债务;破产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费行为;在信贷消费超过100港币时,应当事先向对方告知其破产人的身份。在澳大利亚,一旦宣布破产,意味着债务人放弃了所有的财务及资产的控制权,需交给受托人。此外,宣布破产后,如果要出境,债务人必须经过受托人的同意才可以出境等等。


由此可见,个人破产制度并不意味着可以欠债不还,而是从中制衡。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依法合理免责不等于不用还钱,“豁免债务是有条件的,除了你的基本生活费用和基本的生活保障,所有的钱都应该属于债权人。也不是说马上就给你豁免,像美国要七年,香港要五年,这个期间你还要不断地还债。”

 

此外,也有人担心现在信用体系还不完善,个人破产制度可能会让部分人借个人破产制度恶意逃债、转移财产、虚假破产。对此,方颂建议,要建立完善的债务人监督体系,建立起信用、财产信息共享体系,加强对欺诈性破产的惩罚力度。其进一步指出,财产共享体系尤为关键。财产不透明,除了无法判断破产申请人的真实还款能力,也无法对财产转移等逃债行为进行精准打击。

 

“现在打官司去查债务人名下房产,只能够查他在本地的房产,如果他老家是外省某个城市的,我们就申请法院发函查这个城市,但不可能全国几百个城市法院都发函查一遍,那么就不知道债务人在第三第四第五个城市的房产。另外,股票等有价证券,法院也很难拍卖执行。”方颂表示,目前关于财产统计的全国联网做得还不是很到位,只有少数部门掌握,实现联网统计在技术上并不是问题,“主要还是看有关部门的决心”。

 

在美国个人破产体系中,第727条规定,欺诈性转让、破产犯罪或者放弃免责等债务人,都属于“不可豁免的债务”。

 

盘石全球新经济平台研究院研究员江德斌也认为,个人破产制度是一个系统化工程,需要完善相关法律、信用、信息共享等,以防范有人利用个人破产制度,将债务洗白变成自己的财产,恶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